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等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应急逃生器材、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提升集中区域的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鼓励配备避难逃生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