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