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三)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畅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