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

(三)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行为;

(四)按照规定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