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