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但符合法律法规,坚持自然生态原则,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下列活动除外: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

(二)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情况,开展病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三)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有的民生基础设施和其他线性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