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牵头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

(三)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

(四)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题的关注,并发布有关工作情况;

(五)指导本行政区域和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六)督办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创建示范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