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通知有关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疏导、处理、教育,或者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纪律处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举证质证权、申诉权等权利。

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