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平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提供帮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学生作出开除、变相开除、退学、转学、停课等处理,或者提前分流未成年学生至其他非义务教育机构等。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