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协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并将未成年学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
学校应当保持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配合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