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在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行为或者情绪异常,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需要保护协助或者救助时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寻求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