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赌博,与不良习性人员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阅读、观看、收听不利于其心理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等,沉迷网络,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涉嫌引诱、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