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禁止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