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信息,应当在商位显著位置或者市场开办者指定位置公示;
(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销售应当检疫、检验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明显位置公示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五)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有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六)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使用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品的,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