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权责清单,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一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对养殖、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