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水产养殖者应当采取循环水养殖、生物净化等措施,或者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尾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水产养殖者通过配套藕塘、农田、园地、林地,或者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对养殖尾水等养殖废弃物进行消纳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