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同步开展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