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