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三)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四)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六)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