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有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保护农田五万亩以上的圩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背水面距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在堤内外的管理范围边缘各延伸八十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大型水库不少于一百米,中型水库不少于五十米(非主要副坝可适当减少),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五十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各十米至二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边墩翼墙外五十米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左右边墩翼墙外二十五米至一百米,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五十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围。以上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四)五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者堤脚外设计边坡一米至五米(边山渠道开挖线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五米至十米为管理范围。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五)其他圩堤、小型水库、涵闸、泵站、五万亩以下灌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依照前款规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