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作为繁殖亲本的,吊销其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未采取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