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用于水产苗种繁殖的亲本必须符合种质标准;

(四)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