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19
- Articles
- 21 articles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农村、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和非农业户籍的待业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得免除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经绿化委员会认可,工矿、林场、铁路、公路以及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其管辖的场所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任务,办好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保证义务植树的需要。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采伐和更新义务栽植的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绿化委员会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交。
绿化费由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与义务植树有关的雇用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挥霍浪费、挪用、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
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