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物业管理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整治,并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改造整治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改造整治前,督促其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明确改造整治后,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责任和费用支出方式等具体管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