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将公共收益建账并及时入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公共收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共收益使用计划书,明确使用项目、费用预算、使用理由等,听取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将公共收益账户的收支情况连同开支的发票等会计资料公告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