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已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地方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验收组织者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组织验收;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地方技术标准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