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召开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履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可以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履职补贴进行财务审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十五日内,将包括工作经费、履职补贴等具体列支项目和费用的开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接受业主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