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的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