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