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主要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制度、初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结合第一次审议中意见较为集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