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专家参与、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列入立法计划的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