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大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无偿划拨;不能无偿划拨的,应当将其征地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