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对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不依法建立或者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
(四)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五)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六)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七)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九)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十)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一)违反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二)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十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