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湖堤安全和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前款工程设施,对湖泊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涉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