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一)实施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湖滨湿地及绿化带等工程建设。
(二)运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有害生物、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植被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退耕还湖、退养还湖等措施,对湖泊水生态系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进行综合治理。
(三)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对硬质护岸进行生态改造。
(四)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他湖泊珍稀动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