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四)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五)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七)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八)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