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