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湖泊水资源分配,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合理最低水位。
湖泊水位低于合理最低水位的,应当采取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湖泊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建设了水闸、水坝用于灌溉、发电的水利设施的湖泊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保障下游河道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