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登记机关凭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分迁、落户、财产登记等手续。

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纠缠女方及其亲属。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