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学生除依法免收学杂费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收教科书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女性儿童少年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权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