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限内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规范代表大会活动的,规定代表履行职务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