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