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工作贯穿决策、管理、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通道,防止引发矛盾纠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自治管理,采取群众议事、民主恳谈、屋场会等方式,提升村(居)民的法治和德治意识,夯实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基层基础。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