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武夷山国家公园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