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在广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上如实记录与产生固体废物有关的维修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处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