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对查获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固体废物,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清理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人不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处置。
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经认定不具备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检测鉴定、清理及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