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不得出借主体资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