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彩灯文化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