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一)位于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
(二)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者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等因水污染防治需要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
(三)对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
(四)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因素制约,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