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